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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①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并非行政行为的主体,而只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由行政机关对其行为负责。
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并非其从事的任何行为都是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购买办公用品或租用办公用房的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只有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才是行政行为。
③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法律意义,产生行政法律效果。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行政主体从事的有些行政活动,如气象预报、发布统计数字等行为,就不具有行政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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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如何分类?
依据不同标准行政行为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的行政行为分类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①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以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部分。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将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具体的管理相对人,并与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受理和裁决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纠纷的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对象的特定性不同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立法(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所作的,能够引起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并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而具体行政行为则将这种规定具体化,使某种行政法律关系实际产生、变更和消灭。
③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法规拘束的程度不同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对行为的适用条件、内容、方式、程序都有明确、具体、详细规定,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羁束规定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的特点在于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不能以自己的主观意志参与其间。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对行为的具体内容、方式、程序或适用条件规定了一定的标准、范围和幅度,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定的范围或幅度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通过自己的主观判断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这一分类是区分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重要标准。
④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作用的对象不同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其内部事务实施管理所作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主体之外的被管理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上,内部行政行为主要由行政组织法规范和调整,外部行政行为主要由行政行为法规范和调整。在行政诉讼中,只有外部行政行为才能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我国目前尚不能诉诸司法解决。
⑤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律法规所规定,无须相对人申请而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如税收征收、行政处罚。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申请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这类行政行为如没有相对人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为之,如行政许可。这种划分对判断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及延迟作为具有重要作用。
⑥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影响不同分为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授予行政相对人权利或减少行政相对人义务的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负担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或给予相对人处罚、制裁的行为,如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