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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II、III期)门诊慢性病的认定标准

综合资讯11个月前发布 医学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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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病认定标准专题系列学习

已完美收官啦!

噔噔蹬蹬~

门诊慢性病认定标准专题系列学习

闪亮登场!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开讲第一期

高血压IIIII期)门诊慢性病

认定标准、认定材料、认定流程

快来一起了解学习吧!

高血压(II、III期)门诊慢性病认定标准

一、认定标准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第1条,以及第2、3、4、5、6、7条中的一条:


1.有明确诊断为高血压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记录;

2.左心室肥厚;

3.眼底动脉硬化2级以上;

4.高血压伴发脑梗塞、脑出血;

5.高血压伴发心肌梗死、充血性心力衰竭、冠心病;

6.高血压伴发肾功能衰竭(血肌酐浓度>177μmol/L或2.0mg/dL);

7. 高血压伴发夹层动脉瘤、症状性动脉闭塞性疾病。

二、认定材料

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明确诊断的病史资料和相关检查化验报告。

三、申请认定流程

第一步:患有高血压(II、III期)的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有效诊断材料,到本人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家庭医生处申请。

第二步:家庭医生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三步: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的临床评估小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复核,并将结果报辖市(区)卫健局备案。

第四步: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参保人员,从认定之月起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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