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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人社:“疫问一答”第二期!事关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社保结算……

综合资讯3年前 (2022)更新 医学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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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

企业已向劳动者发放录用通知书,可否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

答:不可以。企业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企业具有约束力。如果劳动者与企业在疫情防控期前达成了录用意向,但实际未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在企业复工前,可以暂缓录用。

2
问:

企业能否以疫情为由退回被派遣员工?

答:企业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3
问: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吗?

答: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以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首次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按告知承诺制申报要求,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后,按规定审批。已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其批复时效在2022年到期的,经工会同意并向审批部门报备后,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

4
问: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 

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确因疫情防控需要,可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加班时间。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加班的,则看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一个计算周期内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超过的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的加班工资。

5
问:

企业是否可以因劳动者曾患新冠肺炎而拒绝录用或拒绝返岗?

答:不可以。《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者患有新冠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患上述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或拒绝返岗,并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6
问:

企业要开工,劳动者不愿复工怎么办?

答:企业开工需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妥善安排工作时间。对于因隔离、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员工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处理。

7
问:

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答: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但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8
问:

企业给劳动者发放的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2月7日联合发布的公告,单位发放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9
问: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因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10
问:

如果因为疫情未及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多缴的社保费该如何处理?养老金会补发吗?晚办会影响退休待遇吗?

答: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如未及时申请退休多缴了社保费,该部分费用将退还单位。对未及时办理退休申请的,自退休次月起补发养老金,晚办退休不会影响待遇。

11
问:

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疫情期间无法到村/社区办理怎么办?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年缴费,参保人于2022年度内均能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新增参保人员,疫情期间,可登录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办理。

网上办理流程: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个人办事→社会保险→城乡居民服务→参保登记。

以上答复如有未尽事宜或上级部门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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