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解读之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篇
本章主要是立足于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医保公共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 (社区)五级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全覆盖。
健全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
统一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配备与服务的参保人员数量相匹配的专业化、职业化人员,实现五级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全覆盖。
全省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开。
医疗保障经办网点设置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医疗保障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建立乡镇 (街道)、村(社区) 基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站点,提供便利可及的医疗保障公共服务。
医保直接结算机制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相衔接的医疗费用一单制直接结算机。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 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参保人员可以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手工、零星报销。
优化异地就医公共服务
医保部门应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推进承诺制备案、多地备案,扩展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数量。
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将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门诊逐步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为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和备案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提供门诊、住院、购药等双向直接结算服务。
加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
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全省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信息系统应当与省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使用国家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在此基础上,推广电子凭证、电子票据的应用,建立全省统一的处方流转平台,为参保人员提供精准、规范、便利的就医购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