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特殊病的认定标准
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特殊病认定标准
一、认定标准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各种原因引起的肾脏结构或功能异常≥3个月,包括出现肾脏损伤标志白蛋白尿、尿沉渣异常、肾小管相关病变、组织学检查异常或影像学检查异常)或有肾移植病史,伴肾小球滤过率(GFR)下降(GFR公式采用CKD-EPI计算);
2. 慢性肾脏病CKD-4期、CKD-5期。
二、认定材料
作为该疾病主要诊断依据的检查、检验报告及包含明确疾病诊断的病历记录。
三、认定医院
慢性肾功能衰竭三种治疗方式可在具有肾内科、血液净化中心的二级(收费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认定。
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的定点治疗医院可扩展至我市紧密型医联体中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技术管理要求并备案、且与医联体中的上级医疗机构有肾内科、血液净化中心学科合作项目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附:申请认定流程
第一步: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且需在门诊进行相应治疗的参保人员,到指定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其它符合条件的一级医疗机构)责任医生处申请。
第二步:责任医生按认定标准认定后,患者携带病史资料、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等到医院医保办上传资料。
第三步:医保办复核通过的,在认定的医院就诊刷卡即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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