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本省推动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方面率先实现同城待遇。
省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统筹协调、业务应用、技术支撑等工作的具体部门及其职责,将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纳入“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工作体系,督促相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相关工作任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管理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务服务、体育、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作协议,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社会保障卡异地申领服务,采取线上线下申请、收受分离的模式,为跨地区申领社会保障卡提供便利。
社会保障卡的功能开通、挂失、补领和换领、注销等工作,由发卡地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项目清单;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省级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项目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拓展服务事项,编制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项目清单。
鼓励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工资待遇、国家助学金和奖学金等,鼓励使用社会保障卡缴纳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费。
鼓励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依托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功能,为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提供优惠及便利服务。
具备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管理。
鼓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开展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先行先试,拓展应用场景,率先实现同城服务和待遇。
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共同制定长三角一卡通业务和技术标准,促进异地相关业务互认和数据互通。
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为长三角一卡通应用管理提供信息系统对接和业务数据支持。
相关部门接到有关跨省(市)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事项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转相关省(市)依法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