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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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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推进长三角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以下简称长三角一卡通),是指在长三角区域内,以社会保障卡作为载体,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金融服务等领域实现一卡多用、跨省通用。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第三条
本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汇集各类居民服务事项,拓展社会保障卡应用领域、范围,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线上线下场景融合发展,推动“多卡集成、多码融合、一码通用”,促进跨区域居民服务便利共享。

本省推动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方面率先实现同城待遇。

第四条
长三角一卡通服务管理遵循协商协作、互认互通、便民利民、安全高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共同研究长三角一卡通相关重大事项。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卡服务平台,通过长三角区域“一网通办”数据共享交换,实现长三角一卡通跨省业务数据共享交换和数据标准统一互认;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完善各领域配套措施、统一应用场景,推进跨区域业务协同,实现应用互通、证照互认。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推进机制,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主动对接、同步推进。

省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统筹协调、业务应用、技术支撑等工作的具体部门及其职责,将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纳入“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工作体系,督促相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相关工作任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管理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开展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管理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务服务、体育、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作协议,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条件、服务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为个人申领社会保障卡提供便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障卡管理工作。

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社会保障卡异地申领服务,采取线上线下申请、收受分离的模式,为跨地区申领社会保障卡提供便利。

社会保障卡的功能开通、挂失、补领和换领、注销等工作,由发卡地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负责。

第九条
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共同编制长三角一卡通应用项目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相关部门通过社会保障卡加载更多业务应用功能,逐步扩大应用领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项目清单;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省级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项目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拓展服务事项,编制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项目清单。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可以作为办理公共服务、政务服务以及住宿登记等事项的有效身份凭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按照规定凭社会保障卡办理就业创业、劳动关系、人才人事等人力资源业务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业务。
第十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以凭社会保障卡在本省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直接结算。
第十三条
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凭已加载交通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四条
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凭社会保障卡享受公共图书馆入馆借阅、博物馆入馆参观、旅游景区入园游览等文旅场所便利服务。
第十五条
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共同推进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放各类惠民惠农补贴、社会保险待遇等。相关部门新开设的居民服务类发放账户原则上采用社会保障卡,逐步实现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放各类居民服务类补贴项目。

鼓励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工资待遇、国家助学金和奖学金等,鼓励使用社会保障卡缴纳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费。

鼓励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依托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功能,为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提供优惠及便利服务。

具备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本省依托社会保障卡创新一卡通应用,拓展社会保障卡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应用功能,推进在个人消费、社区服务、单位管理等场景应用,促进跨领域、跨行业集成应用。
第十七条
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共同推进数字长三角建设,落实数字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促进长三角一卡通和长三角“一网通办”融合发展,扩大电子社会保障卡等电子证照应用领域,推动与全国其他地区的互通互认,不断提高长三角区域公共服务普惠化、便捷化水平。
第十八条
鼓励长三角区域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开展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管理探索创新。

鼓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开展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先行先试,拓展应用场景,率先实现同城服务和待遇。

第十九条
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共同推进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完善社会保障卡持卡人信息以及业务应用数据库,支撑长三角一卡通相关数据共享共用、业务协同和应用场景建设。

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共同制定长三角一卡通业务和技术标准,促进异地相关业务互认和数据互通。

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为长三角一卡通应用管理提供信息系统对接和业务数据支持。

第二十条
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共同构建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平台支撑和安全防护体系。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线上线下业务安全管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强风险监测,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做好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相关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工作;对在服务管理中获取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数据,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不得违法使用或者泄露。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对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的政策措施、应用场景和使用方式等进行宣传,引导持卡人和相关单位积极、规范使用社会保障卡,营造良好的用卡环境。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应当通过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线下应用场所、线上服务平台和12345、12333等电话热线,为持卡人提供用卡咨询、服务引导和投诉受理等服务。

相关部门接到有关跨省(市)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事项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转相关省(市)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非法出借、转让本人社会保障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按照规定将有关失信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
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推诿、拒绝接受使用社会保障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省推进长三角一卡通相关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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