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公积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提高缴存人住房消费能力的支持作用,纾解新冠疫情对缴存人住房消费能力的影响,有力支持缴存人改善住房条件,不断满足缴存人合理住房需求,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等文件规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为进一步简化租房提取业务流程和要件,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租购并举”的支持作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对我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
1.提取条件
(1)缴存人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3 个月;
(2)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淮安市(含市区和所有县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3)缴存人及其配偶12个月内无购买住房、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提取记录;
(4)缴存人租赁住房。
2.提取次数及额度
缴存人及其配偶每自然年度均可2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当年房租,提取时间不限;缴存人及其配偶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9600元,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19200元,双方额度分别计算,互不占用。
3.提取方式及要件
(1)线上办理。缴存人通过“淮安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淮安公积金”APP线上自助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需提供本人工行或建行I类银行卡。
(2)柜面办理。缴存人通过柜面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本人工行或建行I类银行卡。
4.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
缴存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仍按《淮安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管理规定》(淮房金〔2015〕12号)执行。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对缴存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对缴存人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或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降低至30%。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照此执行。
为进一步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在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供求平衡基础上提高对缴存人住房消费能力的支持作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和《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JGJ/T 474-2019),按照“分级响应、动态调整、保障刚需”的原则,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比率(以下简称“个贷率”)、资金净流量等资金流动性指标挂钩,通过最高贷款基准额度和执行倍数的组合联动,动态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当个贷率从85%(含)-95%区间下降至85%以下并持续3个月,且持续3个月资金净流入时,缴存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按基准额度1.2倍执行,缴存人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或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基准额度1.1倍执行。
当个贷率从85%以下上升至85%(含)-95%区间并持续3个月,且持续3个月资金净流出时,或个贷率从95%(含)以上下降至85%(含)-95%区间并持续3个月,且持续3个月资金净流入时,缴存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可按基准额度1.1倍执行,缴存人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或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基准额度执行。
当个贷率从85%(含)-95%区间上升至95%(含)以上并持续1个月,且持续1个月资金净流出时,缴存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按基准额度0.9倍执行,缴存人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或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基准额度0.8倍执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资金流动性情况,适时发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公告。
当前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基准额度按单方缴存40万元,双方缴存60万元执行。最高贷款基准额度的调整由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基准额度×执行倍数。